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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5-03-26 被读次 【字体: 作者:校工会
为调动教职工各种协会(社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保障各协会(社团)正常有序的开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各种协会(社团),须征得工会同意,各协会(社团)必须要有章程,人员要有一定限数,章程和人员名单交工会备案。 
二、各协会(社团)必须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活动时间一般应在业余时间。 
三、各协会(社团)有义务参加省、市、学校组织的活动。 
四、各协会(社团)年初要制定活动计划,报工会备案;各协会(社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会(社团)范围的活动。 
五、凡参加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工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协会(社团)每年一次的全协会(社团)范围的活动,工会视情况资助活动费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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