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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选举培训制度

发布于2005-03-27 被读次 【字体:
一、代表构成
1.“双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由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会员代表可以同时兼任教代会代表,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能同时兼任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学校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代表。
3.学校党、政、工、团、妇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和工会会员身份参加选举。
4.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10%左右。
5.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二、代表的产生
1 .由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或部门工会为单位)、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2.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获参选单位全体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过半数才能当选。
3.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4.当选代表按选举单位和实际情况组成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三、代表的调整和撤销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代表团(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2.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和会员信任后,由选举单位向“双代会”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和会员大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过半数同意撤销的,书面报告“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1.“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党政领导、有关教师、干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当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2.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双代会”主席团研究确定。
五、代表的培训
“双代会”主席团应在校党委常委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民主管理知识等。换届时要组织对当选的代表学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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