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烟台大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部署,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参与对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开发创收、管理等方面)以及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给予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本单位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处分、降职。
(五)按照有关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吸引和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三章 代 表
第六条 代表数占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为:200人以上的单位15%左右;100人—200人的单位为20%左右;60—100人的单位为30%左右,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代表以教研室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60%。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级教代会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谋私利。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表扬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件。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成员必须为本届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工作参照《烟台大学双代会主席团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是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经党组织批准,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四)向校工会及时报教代会的各种材料。
(五)完成校“双代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总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后勤各实体及各教学服务部门的教职工代表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