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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会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一、部门工会是指由院、系、校直属部门、校机关为单位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二、部门工会在所在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下、在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支持指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部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兼职主席一人,组织、宣传、文体、女工、青年等委员若干人。 
四、部门工会委员的任期同校工会。组建、改选等必须经校工会批准。 
五、部门工会的任务、职责、组织原则等基本与校工会相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部门工会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六、部门工会必须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七、部门工会工作要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报校工会。 
八、各部门所属以教研室、所、组、科,机关以部处、室为单位组成工会小组,选举组长1人,不足3人的单位可就相近的单位组成。工会小组受部门工会直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