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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文件


烟大党发〔2013〕4号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室、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3年2月28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一起召开。届
期统一;代表合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代表时,规定代表具
有双重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同时又是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开会(两会在同一段期间里召开,
同时筹备,同一幅会标,同一个预备会,同一个主席团)。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根据校党委的安排部署,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学院部、校机关、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如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应撤销代表资格,由其原选举单位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获准后,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予以撤销,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不再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额占全体代表的10%左右。主席团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及决议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超过全体代表半数赞成方能当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院、机关、直属单位或相近单位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团长一般应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或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职工代表大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大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5-7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5-7人)、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5-7人)。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从代表中提名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规定程序予以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将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代表团长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或表决事项,其结果须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七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代表;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人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需1位代表提出、3位以上(含3位)代表复议才能成立,并需代表亲自签名。?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或电子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
第三十条  提案人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提案征集设定征集和截止时间。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截止时间为大会召开当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立案的提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意见反馈情况;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教学院部、后勤集团、产业实体及教学服务部门)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原则为:80—12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12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研室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不少于7人,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
第三十六条  部门工会应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代表选举、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常设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常设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召集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