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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作者:superadmin      点击次数:

        


烟大党发〔201834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18718日     


 

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同时召开,代表身份合一,主席团合一。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选举代表时,规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其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推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代表因退休、离职、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或因出国、借调、病假、事假等长期离岗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将予以取消。代表资格终止或取消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足,并将结果上报教代会秘书处,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有关领导和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秘书处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代会秘书处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秘书处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组成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名额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校长报告及其他报告、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执委会由1317人组成,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执委会主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由执委会依据程序讨论确定,并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57人)、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57人)、青年工作委员会(57人)。根据学校实际,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实行替补制。其人员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后,经教代会秘书处提交执委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代表;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人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需1位代表提出、3位以上(含3位)代表复议才能成立,并须代表亲自签名。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或电子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

第三十一条  提案人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提案征集设定征集和截止时间。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截止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一周。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立案的提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意见反馈情况;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原则为:8012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12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教学组织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不少于7人,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工会应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二周向学校教代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报学校教代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和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87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