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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作者:   点击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烟台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上级妇女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全校妇女的群团组织,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领全校广大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跟党奋进新征程,巾帼建功新时代,为建设特色鲜明、部分学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妇女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女组织部署的工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工作委员会与其他群众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学校的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引导女职工女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女学生发扬“四自”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女性。

(二)激励成长成才。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引导女职工女学生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立足岗位建功成才。宣传表彰女性先进典型,培养举荐优秀女性人才,促进女性人才成长。

(三)促进性别平等。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引导女职工女学生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倾听和反映女职工女学生诉求,维护女职工女学生合法权益。

(四)推动家庭建设。教育引导女职工女学生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五)加强阵地建设。建好用好“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阵地,以阵地建设提升基层组织力,为女职工女学生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章 组织与干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设基层单位妇女委员会(小组)。基层单位妇女委员会(小组)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各基层单位妇女委员会(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妇女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基层妇女委员会(小组)换届、成员变动情况报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九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妇女委员会(小组)主任(组长)人选应事先征求上级妇女组织的意见,换届及主任(组长)人选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十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妇女委员会(小组),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兼职副主任1至4名。

第十二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学校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学校行政拨款,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三)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妇女的教育、培训、宣传、表彰和文体活动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须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向上级妇女工作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上级妇女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向校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要分工联系基层妇女组织,关心基层妇女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反映、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烟台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22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