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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行政的重要支柱,是代表本校教职工利益、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在校行政及各行政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工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学校发展为第一要务,始终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和教育职能。 
第四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以增强工会活力为中心,密切与教职工的关系,改革工会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实现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 
第五条 校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校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它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确定。各部门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会主席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校党委审核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备案,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即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委会,选举工会主席和委员进行分工,并报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三)必须经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2.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3.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5.会员会籍处理。 
6.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四)工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会议内容事先通知各委员,各委员拟提请会议讨论解决的问题,应提前二天与工会主席取得联系,以便纳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完成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 
(三)广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树师表形象,创文明校风,为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作贡献活动。加强师德建设,调动和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和改革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发展。 
(四)协助和督促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全面形成。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同各种冲击学校、辱骂殴打教师、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要维护女教职工和退离休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进行斗争。 
(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的教育。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组建和管理好各类业余活动协会(社团),发挥其作用,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讨论重要问题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结合举行,按各自的议程分段召开,前段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后段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标和届次分别标明。 
第十九条 换届时,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同时兼任教职工代表,但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能同时兼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双代会”代表互相列席会议,但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其对工会干部的评议和选举活动;非教职工代表的工会会员代表,不参加其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和选举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共同组成,“一身二任”。职能相近的“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合并设立,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校工会与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工会必须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委保持一致。正确处理好接受党委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汇报: 
(一)工会组织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校工会与校行政 
第二十五条 办好学校是校工会和校行政的共同目标和任务。工会要自觉地支持和维护校行政的指挥权威,支持校行政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努力作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应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研究决定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制订改革与发展方案,并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八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同教职工打成一片,与教职工交朋友,根据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用“活动吸引法",寓工作于活动之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地吸引、团结教职工,保持工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十条 运用“典型激励法”,拨动教职工的心弦,激发他们向上的动机、鼓励他们向上的行动、促使他们追求向上的目标。 
第三十一条 运用“沟通协调法”,赢得教职工的理解和信任,取得党委和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同心协力,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