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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为了规范本校工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展工会会员 
一、凡在本校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职工(含在本校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季节工和外籍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二、教职工入会,必须经过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校工会批准并发会员证。 
三、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因违法乱纪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和被学校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教职工,暂不吸收入会。缓行期和留用察看期满,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四、被开除会籍的教职工,经教育改正错误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工会。 
会员会籍管理 
一、工会会员的会籍,从校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二、会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由校工会出具《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工会会员登记表》直接转到新调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三、会员因脱离学校或其它原因,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四、外籍会员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组织关系。 
五、会员离退休后,保留会籍,会员档案存在校工会。 
六、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部门工会(小组)提出,校工会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七、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会员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八、凡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会籍。 
九、开除会员会籍,须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十、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会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解除劳动教养后,经部门工会(小组)讨论同意,校工会批准,可恢复会籍。 
十一、被开除校籍留校察看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一般不开除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