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职责 > 正文

协会(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各种协会(社团)的积极性,保障各协会(社团)正常有序地开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成立各种协会(社团),须征得校工会同意。各协会(社团)须有完整的章程、组织机构,会员不少于15人。章程和会员名单(含每年调整后)报校工会备案。
二、各协会(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对活动进行部署和总结,并按期换届,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
三、各协会(社团)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相关比赛,其参赛队员将依据校工会组织的相关比赛所决出的个人名次选拔确定。如无法由个人名次确定参赛选手的团体比赛,由各协会(社团)组织选拔确定。
四、各协会(社团)年初要制定活动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并报校工会备案。
五、凡由校工会组织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比赛而得奖的个人、团体,工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凡正常组织活动的协会(社团),工会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3000元以内)。 
 
 
 
校工会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