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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摄影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大学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烟大影协)是学校党委领导的、由全校爱好摄影并已经创作出具备一定水平的摄影作品的在校师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烟台大学工会下属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烟大影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支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提高烟台大学师生的摄影水平,丰富全校师生的课余生活,建设以美育人、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而努力。
第三条  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烟台大学相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大学工会,接受烟台大学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校爱好摄影的师生为己任,加强与其他学校及社会各界摄影团体之间的交流,为共同提高摄影技艺,发展摄影艺术水平,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进行有效的合作与努力。
第六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摄影创作活动,经常举办会员作品展览和多种类型的摄影学习班,有计划组织外出采风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创作能力和艺术素质。记录学校发展变化和历史印记,留下丰富多彩的师生生活,颂扬他们爱国、爱校、勤奋学习、刻苦研究、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会 员
第七条  烟大影协采用个人会员制。凡属烟台大学教职工和学生身份,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交5幅以上作品由主席团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影协大会。本届不设理事会。主席团任命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烟台大学摄影家协会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