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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美术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烟台大学书法、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烟台大学领导下,由全校书画、篆刻、书画理论爱好者、书画教育工作者、书画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支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展我国的传统书法艺术,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大学工会,接受烟台大学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烟台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 加强同校际、社会各界和海外书画界的书画艺术交流,为共同发展书画艺术和教育事业进行有效的合作。
2. 积极开展书画、篆刻、创作活动和学术研究,经常举办会员会员作品展览和多种类型的书画学习班,不断提高会员思想和艺术素质,繁荣书画事业。
3. 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书画、篆刻参加过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
3.书画论文、书画、篆刻作品在本会认定的校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4.多年从事书画教育和书法组织活动有显著成绩者;
5.爱好书画,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书画作品;
2.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1. 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 严重违反章程,败坏本会声誉,给工作造成损害者;
3. 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务;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保持本会领导机构同院、系会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日常工作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必须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
1. 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
2. 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 总结年度工作;
4. 聘任名誉主席、顾问;
5. 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水平和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1. 贯彻执行章程和主席团决议;
2. 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 统一联络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协会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由工会支付活动经费;
2.社会资助;
3.本会事业收入和其它经济开发合法收入;
4.会员会费;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主席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