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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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2   作者:   点击次数:

        

烟台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以及《烟台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台大学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行政的重要支柱,是学校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群众。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教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联系广泛、服务教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教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职责

第五条 工会协助和支持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第六条 工会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七条 工会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

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开展“三全育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

第八条 工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校园文化。开展教学竞赛、技能培训和岗位创新活动,做好教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宣传和服务工作。打造一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教工先锋号”。

第九条 工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全员参与的校园文化。

第十条 工会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慰问活动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互助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关心关爱女教职工,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十二条 工会做好自身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工会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烟台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十六条 烟台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按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增选、补选和撤换、罢免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和补选学校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17—21人组成,设主席、副主席(专兼职)、委员若干人。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定期向有关委员汇报和商量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由学校党委公布。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

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基层工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召开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增补工作。

(八)审查和批准基层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九)做好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五年一届。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基层党组织建制组建二级单位工会。二级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简称二级工代会)。

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增选、补选和撤换、罢免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和补选校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二级单位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前须征得所在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一人。委员应当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二十二条 工会小组按照教研室(系)、学院行政、教学研究团队、生产班组、机关部门等设工会小组。会员不到三人的小组与工作性质相近小组合并设工会小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 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贯彻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权威,积极向学校行政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应当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负责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为各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到位、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应当定期足额收缴工会会员会费。

学校行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工会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第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