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使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审议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校内有关制度办法的顶层设计和讨论审议。
第六条 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汇报。
第七条 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以及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第八条 选举执委会主任,审议通过校教代会执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设置教代会执委会秘书。
第九条 在委员调离、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可选举增补委员。
第十条 筹备教代会换届大会,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基本形式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教代会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教代会执委会扩大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需要教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问题时,即召开教代会执委会。
第十五条 审议表决的形式为:票决、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的议题,由执委会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或由有关单位提出。上会议题由教代会执委会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汇总整理,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该将议题提前通知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主任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以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做出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及时客观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审议议题的职权范围分别做出建议、通过或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执委会主任请假并获得同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需要形成决议的,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决议必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统筹抓紧落实,也可以委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抓紧落实。教代会执委会秘书长及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反馈督办结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 议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该注意保密。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发言、讨论的不同意见不得外传,讨论议题一旦形成决议,要无条件执行,维护决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条 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相关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