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烟台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我校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烟台大学工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烟台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是烟台大学工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机构,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的议事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做好教职工学习教育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基层工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召开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增补工作。
(八)审查和批准基层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九)做好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须形成简要书面材料。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议题通知到每位参会人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提交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对议题作简要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应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根据具体事项,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须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做好各方面准备,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派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已决事项,除规定传达外,不得与其他人讨论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或讨论形成的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确需对决定作重大变更时,应根据程序经工会主席批准,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认可。
第十八条 对确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工会主席征询相关委员意见后进行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校工会负责对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工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