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规范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烟台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称“经审委”)是学校工会代表会员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合规(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校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审委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经审委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经审委由5-9名委员组成。委员应选举具有一定财经知识、熟悉国家和工会财经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工会经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它的会员群众代表。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委员。
第六条 经审委设主任1人,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召集经审委会议,主持经审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经审委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章 职能
第八条 经审委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工会干部和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
第九条 经审委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委员可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经审委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十一条 经审委对校工会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合规(法)性;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四)工会重大项目或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二条 任期经费收支情况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它经费审查报告应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经审委有责任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经审委要按时审查工会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 经审委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经审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举行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未正式对外发布的财务数据和其它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基层工会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执行本规程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