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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音乐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0-15   作者:   点击次数:

        

烟台大学原创音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烟台大学原创音乐协会”,为烟台大学教职工中原创歌曲、歌剧词作者、曲作者、演奏者、演唱者及爱好者自发成立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以“发掘、交流、创新、传播”为宗旨,致力于挖掘培养优秀原创音乐人、鼓励音乐创新;搭建音乐人交流发展平台,并为优秀音乐作品提供广泛的传播渠道,促进音乐传播、繁荣音乐建设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唱响烟大故事,歌唱美丽中国,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精神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推动群众性歌咏活动展开。

第三条 本协会的驻址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中国教育工会烟台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烟台大学原创音乐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是: 

1.组织会员开展歌曲、歌剧的创作、演唱活动,为会员提供原创歌曲、歌剧的交流和互助的平台;

2.为会员原创的歌曲、歌剧提供推广、宣传等服务;

3.与校内外的音乐、合唱等协会联络协调,不断丰富活动的内容,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层次;

4.联系、吸纳社会各界的赞助;

5.协助党委宣传部、校工会,创作弘扬主旋律、赞美新时代,反映师生生活和祖国建设发展的歌曲、歌剧。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凡是烟台大学大学工会会员并承认协会章程和履行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4.会员作品享有在校内演出平台、协会合作媒体优先推广的权利;

5.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

2.自觉、按期交纳会费;

3.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4.关心协会建设,经常向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积极提供有关活动信息、创作素材。

第九条 会员到期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本人自愿退会,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协会设立以下职务:

会长(1):制定协会发展策略,规划发展方向;

副会长(2) :具体负责协会管理工作;

秘书长(1):协助副会长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3):负责组织协会内部交流、对外活动安排,管理活动经费(每年度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办理会员加入和退出申请等相关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协会理事会。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及分工由当选理事会成员协商确定。

第五章 相关活动规则

第十三条 协会活动应符合协会宗旨,为协会既定目标服务并以“高起点,高质量,高要求”为要求,努力营造高雅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凡以本协会名义进行的活动,必须由理事会协商决定内容、形式、人员、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凡协会自筹资金或协会起主要作用的活动,协会须拥有主办权,包括联合主办权。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会员作出有损协会利益、声誉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协会均有权进行退会处理;给协会造成严重经济或名誉损失,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会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校工会拨款,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章程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属烟台大学原创音乐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协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