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双代会 > 正文

关于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9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为了搞好我校教职工的福利费的使用,遵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使用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的教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标准是全校教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按月提取。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对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解决教职工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疾病医药费困难、死亡丧葬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 
临时工不提取福利费,也不享受由教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福利待遇。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对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在适当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酌情予以补助。 
集体福利费主要用于校内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开支,如幼儿园的零星购置费、节日慰问病员的少量费用,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集体福利事业项目。 
教职工福利费系专款专用,不可随便挪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办法 
将教职工福利费分成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三十两部分。百分之三十部分由人事处统一掌管使用,百分七十部分由各单位掌管使用。各单位掌管使用的费用指标,由人事处按教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各单位掌管使用的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本单位教职工及其赡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医药费困难补助及死亡丧葬补助、节日慰问病员。在适当解决教职工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可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的补贴。 
人事处掌管使用的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性的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补贴,节日慰问病员及重病员困难补助,以及各单位难以解决的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 
四、使用教职工福利费的审批手续 
从各单位掌管使用的福利费中开支的教职工困难补助,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福利会小组评议后,由本单位的领导研究确定。 
某些教职工遇到特大困难,所需补助难以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或完全负担,可由其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核。如人事处经过审核认定情况属实,可报主管校长批准,从人事处掌管的福利费中开支。 
五、加强对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监督 
对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乱花乱用和平均发放。教代会要设立福利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职工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100元,超过100元的要由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审批。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财务室有权拒绝支付。
对乱花乱用福利费的有关单位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处分。 
各单位每年末要向教职工公布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