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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二级双代会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字[1996]11号)和《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烟台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校、院(系、部)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的“依靠”方针,从制度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和调动教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动校、院(系、部)改革与发展,特制定二级双代会条例(试行)。
       第二条  二级双代会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制。二级双代会是院(系、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组织制度,是院(系、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校、院(系)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二级双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校双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校党委、校行政的部署,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及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在二级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审议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院(系、部)务公开报告。
      3.对二级单位的重大问题,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审议教职工考核办法、奖惩规定、津贴发放办法、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及事项。
      5.民主评议干部。
6.选举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及二级双代会执行主席。
7.讨论审议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要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策,认真处理双代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第七条  双代会要支持和尊重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八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实行常设制,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经过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再经过正式选举。正式选举可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办法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代表的选举,可直接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也可将名额分配到会员小组或院(系、部)的二级组织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为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教学单位,教师不得少于70%;后勤、产业部门,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为便于决策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校双代会代表一般应为二级双代会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代表在双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群众观点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代表要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离退休、调离学校等而出现代表空缺时,要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各项报告、规划、制度及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代表数应视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总数而定,原则上不低于30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选举代表,采取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单位党组织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开会期间,可选举3—5人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审议时,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部门工会承担二级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双代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和处理,督促检查二级双代会各项制度及决议的执行。做好二级双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