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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双代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大学“双代会”提案是“双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双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使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双代会”代表履行职能、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具体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双代会”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烟台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
第二章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是“双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由3—7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换届,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双代会”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受校工会委员会领导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理提案。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四、向“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八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双代会”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三位以上(含三位)代表复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
第九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具体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校办产业、生活福利、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校和本届“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提案。
(四)一般性批评意见。
(五)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六)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次召开“双代会”前征集。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十天前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人一般将撰写的提案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四条  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十五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的落实,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落实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办理。立案一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要填写提案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校工会转交提案人。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