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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职工旗袍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16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大学教职工旗袍文化协会是由喜爱并愿意传承发扬旗袍文化的烟大教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社团,隶属于烟台大学工会,受烟台大学校工会的领导管理监督。根据《烟台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特制定《烟台大学教职工旗袍协会章程》。

第二条 协会旨在全校教职员工中积极推广旗袍文化,弘扬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丰富校园业余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领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坚定文化自信。为教职工旗袍文化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增进友谊、共同提高的平台,代表学校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和校际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根据会员人数,定期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织机构成员,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如遇退休和调离,及时补充或换届。

第四条 会长主持统筹协会各项事务,主持、出席协会重要会议,负责校内各单位间的联系,对外代表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协会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组织活动,对外联系宣传,管理协会重要文件及会员的发展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秘书长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撰写,对外宣传、协会活动报道。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为烟台大学正式教职工,自觉拥护本会章程,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热爱旗袍文化和传统文化,在身体、文化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有一定的美学鉴赏能力,行为端庄,举止优雅得体;有提高自己的形体气质的意愿和坚持锻炼的毅力,能够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第七条 由本人申请,填写协会登记表,经协会领导班子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入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和负责人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成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遵循协会活动安排,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活动支持和资料。

第五章 活 动

第十条 定期活动

(一)每周集中上课一次,进行基础性的形体礼仪培训及旗袍礼仪学习;每周自主练习一次,方便会员之间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二)每年举行一次校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不定期组织协会成员参见一些传统文化讲座,参加一些高质量的表演、观摩、相关其它集体活动以及公益活动等。

第六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由会员会费,校工会补贴,社会赞助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会员需交纳会费。以一年为一收费时段,主要用于形体训练和旗袍走秀指导费以及其他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协会资金主要用于日常活动开支,活动场地租赁费,联谊活动费用,比赛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协会经费由协会自行管理,严格实行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定期将会费收支情况向协会会员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烟台大学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协会如因某种原因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